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債 權 人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請具狀列債權人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
代理人。
㈤陳報承攬工程之金額為何?
㈥提出「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陳致蓁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