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7號
債 權 人 環祺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未於
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又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