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17號
債  權  人  環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芬 

債權聲請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又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