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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2號
債  權  人  達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立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楷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於「閤閣閥業有限公司」任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債權人「達一工業有限公司 」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健保等資料;並陳報借支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