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4號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宗勳即幸福花之島冷凍草莓工坊、張菁稜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抬頭為「民事聲請補正狀」之記載是否有誤?是否欲聲請支付命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因請求標的聲明內容不清楚,請區分各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及共同請求之債權人、債務人各自為何?
㈢聲請狀末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印文。
㈣提出債權人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二人陸續委託債權人代為清洗草莓,並委託債權人代購買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乙台和種植草莓、番茄株苗與翻土和肥料及牌照燃料稅等費用共計新臺幣156,150元之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標的金額中「新臺幣156.150元」、「新臺幣107.1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應
非為小數點)
㈦提出債務人幸福花之島冷凍草莓工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㈧債務人張菁稜(住○○市○區○○路○段00號14樓之3、居苗栗縣○○鄉○○村○○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