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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39275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231元正,經催繳,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39275、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