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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
債  權  人  承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鴻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陳柏豫」?請查明更正,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