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244號
代 理 人 林楚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助信
律師即陳定檒之
遺產管理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買受人為何?連帶
保證人為何人?㈡提出淶湰琩工程有限公司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