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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務  人  陳佳嫻 




            蔡坤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陳佳嫻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坤晉負清償責
      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佳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坤晉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陳佳嫻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佳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坤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