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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6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張○○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債務人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
輔助宣告
,請補正其
輔助人
姓名、
住
居所
資料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
,並具狀更正
聲請狀
。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