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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68號
債  權  人  張世昌 
債  務  人  張議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返還借款,聲請狀載明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8年1月15日,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