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
債 權 人 鄭艾倫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威家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已支付百分之90款項(即1,18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或放大清晰之訂購單影本或匯款單據影本。
㈡提出支付額外加訂材料費用67,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百分之90款項(即「118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132萬元之90%為1,188,000元)。
㈣提出債務人威家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