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
債  權  人  鄭艾倫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家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已支付百分之90款項(即1,18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或放大清晰之訂購單影本或匯款單據影本。
    ㈡提出支付額外加訂材料費用67,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百分之90款項(即「118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132萬元之90%為1,188,000元)。
    ㈣提出債務人威家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