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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3號
債  權  人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