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685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零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