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701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