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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81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13號 債 權 人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葉韓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債務人現設籍於澎湖縣馬公市, 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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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