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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莉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莉棋於10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1,421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58,46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41,0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0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9,518元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