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9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國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陸佰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周國彬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6日向
聲請人借得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一個月為一期,自實際撥款日即111年9月26日起至118年9月25日止,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
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再加年息利率5.77%(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7.49%)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取
違約金600元,並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之書面為證。
(二)
嗣查現今債務人尚欠本金318130元整,且自113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利息,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既將
本件債務視為提前全部到期,今債務人已喪失其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負擔;茲為免審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