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債 權 人 佶美鮮食品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鈞凱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張鈞凱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Line截圖2E009當個晨食人為債務人張鈞凱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張鈞凱(住○○市○○區○村路○○○村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