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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債  權  人  佶美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達 

債權聲請債務人張鈞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112年8月29日向債權人購買冷凍、微波等鮮食品,兩筆訂單之貨款共計新臺幣26,210元,債務人僅支付其中新臺幣4,795元,尚欠新臺幣21,415元,債權人屢次向債務人催告給付,然債務人仍舊砌詞推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積欠貨款之情事,惟依狀附Line對話截圖所示,無法辨明對話對象確為債務人張鈞凱,另出貨單均無任何債務人簽收之紀錄,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張鈞凱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㈡提出Line截圖2E009當個晨食人為債務人張鈞凱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張鈞凱(住○○市○○區○村路○○○村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