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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
債  權  人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倉浩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㈡確認請求金額「467,73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會議記錄及存證信函各期總金額「467,734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