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
債 權 人 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㈡確認請求金額「467,73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會議
記錄及
存證信函各期總金額「467,734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