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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83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振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41,982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