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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7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91號
債  權  人  威玖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兆倫 

債權聲請債務人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購買消泡劑,債權人已將消泡劑送予債務人,債務人今未依約給付買受消泡劑之價金,聲請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債權人雖主張其所開立之發票顯示兩造對於當事人、買賣標的、價金等必要之點已達成合意云云,該發票僅係債權人單方面製作,其上並無債務人之簽名,難認兩造有達成若何合意。債權人另提出運送單並主張其上有債務人所屬之會計劉麗鈴簽收云云,惟殊不論該運送單並未顯示債務人之簽名用印,該劉麗鈴是否為債務人所屬會計,亦無從由該運送單所能看出,是債權人所附事證尚難令本院大致相信兩造間果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從而,依旨揭說明,債權人聲請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