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010號
代 理 人 林聖文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旭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