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014號
代 理 人 邱俊偉
兼法定代理 林俊言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二五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零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六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五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四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