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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俊言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二五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零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七六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五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四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