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9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李建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35070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