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1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福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一、
所載債權人「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提出債務人吳福田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