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1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吳福田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一、
所載債權人「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㈢提出債務人吳福田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