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332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禾駿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究為「巫崇瑋」或「明緻工業有限公司」?
若債權人為「明緻工業有限公司」,請提出與債權人相符
之大小章。
㈡請陳報債務人究為「陳典旗」或「禾駿貿易有限公司」?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3年1
1月30日」?
㈣請提出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化
學鎳加工之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