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50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0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劉正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劉正民111年8月受 監護宣告,提出 監護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