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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0號
債  權  人  陳逸柔 

債  務  人  楊承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在於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修正增列理由參照)。經查,林素卿雖為磐石科技防水塗料有限公司(下稱磐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所提證物均未有磐石公司之用印,另雖有磐石公司工程報價單,惟其上亦僅有楊承盈之簽名,債權人主張林素卿應同負責任云云自屬無據。債權人另主張楊承盈為磐石公司之總經理,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賠償責任云云,惟查,債權人並未就楊承盈為總經理釋明以實其說,惟楊承盈於磐石公司工程報價單約定略以如磐石公司有違約即由伊負責等語,是本件債權人以楊承盈為請求對象,尚屬法,合先敘明。本件債權人前開主張固據其提出磐石公司工程報價單、第三人出具之損壞表、租賃契約、債權人與出租人之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元亨診所診斷證明書(乙種)等件為證,惟查,於債權人給付磐石公司之價金部分(附表一項次12),債權人先於聲請狀主張該價金為45萬元(見本院卷第3頁),又具狀陳報其已付清總工程款35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而磐石公司工程報價單卻又載列「113/3/2已收30%訂金156,000」(見本院卷第5頁),依此訂金回推計算總價金應為52萬元【計算式:156,000/30%=52萬元】,債權人數次主張不一,該價金究為幾何,實有可疑,債權人復未提出匯款單據為佐,是本院僅能就磐石公司工程報價單所載列之已收受訂金156,000元予以認列。至債權人就委任第三人重新修復系爭建物之費用部分(附表一項次13至18),本院無從僅憑第三人所提出損壞表,即認債權人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此部分亦不予認列。就債權人於磐石公司裝修期間另行租賃住處之租金部分(附表一項次1至4),並因磐石公司未依約裝修所導致債權人之損害,自非債權人所得請求之範圍,惟就債權人於第三人裝修期間另行租賃住處之租金(附表一項次5、7、9)即26,400元【計算式:8,800元+8,800元+8,800元=26,400元】,即應認列,至該期間之電費部分(附表一項次6、8、10),即令債權人未遭磐石公司違約而得安居原本住處,本即亦須給付電費,是此部分亦非盤石公司未依約裝修所導致之損害,自不應予以認列。就搬遷費用及系爭建物之耐用年限減損損失部分(附表一項次11、19),債權人均未舉證以實其說,礙難予以認列。就精神慰撫金部分(附表一項次20),殊不論債權人僅是受財物上損失,是否可據此請求慰撫金,有疑義,況債權人所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失,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為抽象,請求數額亦難具體計算,無法逕依債權人主觀想法而遽予認定,是此部分亦不予認列。末以,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故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業如前述,而債權人自陳系爭建物之購得價金為185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惟其於本件請求金額卻高達1,406,200元,債權人主張所受損失竟然逼近不動產之價值,殊與通常交易慣習及社會通念差之遠矣,本院自應以較嚴格之標準審查本件督促程序,以免前開立法目的淪於空談,基此,本件債權人所主張損失多未釋明以實其說,除本支付命令第一項之範圍內有理由【計算式:裝修工程價金156,000元+租金26,400元=182,400元】,逾此範圍,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