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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6號
債  權  人  東樺建築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海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豐營造有限公司、卓寶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對債務人卓寶珍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債務人卓寶珍僅為健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攬工程合約之當事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