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7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杉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杉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依
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若有爭議,以臺中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惟依
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查本件債權人僅於請求原因事實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