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8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許文聰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此條項
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又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使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債權人自有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該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更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聲請狀末
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㈡確認債務人究為「許文聰」抑或「漂亮設計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提出聲證一之工程合約影本。」,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具狀陳稱:債務人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許文聰為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宇洋水電有限公司估價單,估價單上有許文聰之簽名等語,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再次命債權人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提出債務人漂亮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更正債務人為許文聰,
惟債權人仍未提出釋明與債務人許文聰之債權債務關係等相關資料,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