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532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世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王世佑」為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因狀附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新悅有限公司」,而王世佑僅為新悅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如王世佑確為本件債務人,應另行提出其他證據資料釋明得對王世佑為本件請求。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9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
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