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672號
代 理 人 楊宗穎
陳怡瑩即江月霞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陳潁暉兼江月霞之繼承人、陳怡愔即江月霞之繼承
人、陳怡瑩即江月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月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潁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潁暉兼江月霞之繼承人、陳怡愔即江月霞之繼承人、陳怡瑩即江月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月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潁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