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子祥
債 務 人 羅美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法務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