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MELINDA 琳達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ELINDA 琳達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