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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權聲請債務人MELINDA 琳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ELINDA 琳達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