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699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名締即黃名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事實理由欄中支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狀附支票金額不同,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