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
債 權 人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顧屋實業有限公司、康、籃元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權人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湯展智或張進鑫)?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