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3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李仕柏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李仕柏原位於臺中市南區濟世街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查債務人李仕柏之
居所在臺北市松山區,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