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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5號
債 權
人 伊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昀諦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鑫致富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委託製作網路廣告之契約書影本。
㈡補正廣告製作及記播委任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