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7號
債 權 人 星納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祭祀公業張永昌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星納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柒仟零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