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8號
債 權 人 義順樹脂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秉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
本件債權人義順樹脂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提出債權人支付現金10,000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簽收收據影本),並提出債權人需給債務人其
他案場工資15,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