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靖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助信
律師即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
㈡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因與狀附
買賣契約書影本第五條
所載不符)
㈢確認
聲請狀所載證物一、為「借貸契約書影本」是否有誤?(因狀附證物為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