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債 權 人 賴虹欣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江昱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江昱維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20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㈣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
臻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