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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9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16號
債  權  人  台灣高鐵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進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張進名(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