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債 權 人 蔡萣豐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欣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欣梅」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銓盈顧問有限公司」不相符),請陳報正確債務人;如欲變更債務人為銓盈顧問有限公司,因銓盈顧問有限公司業於112年8月21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5192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
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陳欣梅」簽發如附表
所載的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發票人為「陳欣梅」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