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427號
代 理 人 陳錫鎮
一、債務人陳慶龍即陳中桂之繼承人、陳美樺即陳中桂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中桂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應收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應收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中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陳瑞華即陳中桂之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73年7月29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六、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