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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9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陳慶龍即陳中桂之繼承


            陳美樺即陳中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慶龍即陳中桂之繼承人、陳美樺即陳中桂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中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應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應收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中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陳瑞華即陳中桂之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73年7月29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