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鴻銘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
本件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鴻銘之遺產管理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