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
債 權 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曉玲
債 權 人 林宗慶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芸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
請求權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㈡提出債權人三人各得請求受有
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賠償金額為10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註: